案例|质疑答复必须用质疑供应商认可的方式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刘辉 2024-09-26 08:58:27

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网络安全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供应商B获取招标文件后,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未进行书面形式答复,要求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进行调查。2024年6月11日,供应商B通过王某的QQ邮箱向采购代理机构发送了包含质疑函附件的电子邮件,并通过快递向代理机构递交了纸质版质疑函。两份质疑函内容相同,授权代表均为李某,落款日期为2024年6月5日,联系地址为某办公楼,并随附有授权委托书。2024年6月20日,采购代理机构向王某的QQ邮箱发送了包含质疑回复函附件的电子邮件并显示投递成功。

财政部门认为,以上事实表明,采购代理机构未向供应商B质疑函中注明的联系地址邮寄纸质版质疑答复函。采购代理机构虽通过电子邮件向王某的邮箱投递了附有质疑答复函的电子邮件,但不属于供应商B认可的邮箱。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关于“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不足以认定代理机构对质疑进行了书面形式答复。最终,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但未对中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要求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质疑答复必须用质疑供应商认可的方式吗?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这意味着,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发出质疑函。但94号令并未对质疑答复函的接收方式作出规定。根据94号令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同时,本案例中,招标文件也没有载明质疑答复函接收的方式。因此,采购代理机构只要通过书面形式发出质疑答复函就是合规的。

什么是书面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虽然供应商B同时用电子邮件和邮寄两种方式发出质疑函,但采购代理机构只要通过书面形式答复,就是合规的。因此,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邮箱向供应商B发送质疑答复函,不必再发送纸质形式。建议供应商随时关注代理机构是否答复了质疑,如果代理机构法定时间内未答复质疑,可以据此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本案例中,财政部门根据94号令关于投诉处理决定通知书送达方式的规定,认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用“供应商认可的方式”送达质疑答复函,是不妥当的。投诉处理是行政行为,而质疑答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行为,不适用投诉处理的相关规定。质疑答复的接收形式不需要获得供应商的同意或认可,但要确认供应商能够收到。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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